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凭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康码无异常信息或各地健康码绿码均可通行,无需申领和出示到访地健康码,不需要重复出示其他疫情防控码,进一步便利人员出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地方通用的“绿码”并非“国家健康码”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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